塔吊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四周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肯定安全距离。

三、塔机基础泥土承载能力必须严酷按原厂使用规定或吻合相干标准规定。

四、塔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天资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五、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珍爱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认识并认真实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六、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体系各部件连接情况。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七、塔机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得超过4/1000,最高附着点下塔身轴线对支承面垂直度不得大于响应高度的2/1000。塔机的电动机和液压装配部分,应按电动机和液压装配的有关规定实行。

八、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应设立避雷装配。

九、每道附着装配的撑杆布置体例、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超出使用说明书规定,另行制作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

十、塔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珍爱措施。塔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吻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规定。

十一、塔机作业时,应有充足的工作场地,塔机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停滞物。

十二、塔机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四周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周全了解。

十三、在进行塔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司机应鸣笛示意。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十四、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司机作业时应严酷实行指挥人员的旌旗灯号,如旌旗灯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应拒绝实行。

十五、操纵室阔别地面的塔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用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十六、塔机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定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定器、吊钩高度限定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珍爱装配,必须齐全完备、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配代替操纵机构。

十七、塔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顿、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机载运人员。

十八、塔机必须按规定的塔机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别情况下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防护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十九、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下降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忽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二十、严禁使用塔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悉数松动后方可起吊。

二十一、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二十二、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制止塔机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十三、在起吊载荷达到塔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制止提拔进行下列检查:起重机的稳固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承起吊。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二十四、重物提拔和下降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忽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降落式塔机,严禁带载自由降落。

二十五、塔机吊钩装配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最小距离:上回转式2倍率时1000mm,4倍率时为700mm;下回转式2倍率时为800mm。4倍率时为400mm,此时应能立即制止起吊。

二十六、作业中,司机一时脱离操作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机应停放在轨道中心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况,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底端2~3m处。

二十七、不吻合十不吊原则物品严禁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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