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别工种作业证。

二、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外形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细密贵重,施工条件特别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四、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五、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配以及吊具、索具进行细心检查,吊装设备安全装配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在吊装货物时应明确货物重量,严禁吊运超出本台吊车吊装重量范围;应将吊车停顿在坚实可靠位置,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六、室外碰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制止吊装作业。夜间吊装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七、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吻合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相干规定。

八、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相干规定的联络旌旗灯号,同一指挥。

九、严禁行使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相干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修建物作为锚点。

十、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别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十一、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缆风绳、拖沓绳等要避免与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二、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定型机械操作规程。

十三、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十四、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畅和工作。

十五、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吻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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