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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负责人依法履责手册》

日期:2017年04月06日    来源:中铁二局深圳公司    作者:佚名   

【说在前面的话】

建筑施工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也是一个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行业。为了依法构建和谐企业(项目),使劳务公司负责人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履责的目的,同时也是普及法律知识,使你避免因“不知”而违法,更有甚者因此而犯罪,遭遇无妄之灾,影响你的事业与前途。所以我们编辑这部《劳务公司负责人依法履责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供与本单位合作的各位劳务公司负责人学习、执行。

《劳务公司负责人依法履责手册》编辑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广州市建筑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手册。

法律很细致、繁杂,我们抽丝剥茧、精选与各位劳务公司负责人密切相关的条款,并且分为“用工选择”、“劳动合同”、“安全质量与卫生”、“工资支付及保险”、“工程分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责任”等六个部分,希望对您有依法开展工作、履行劳务公司负责人的职责所助益。祝愿您在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过程中,工作更加顺利、事业不断成长。   

一、用工选择

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第四条)

2.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第十二条)

3.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十三条)

4.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十五条)

5.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国办发》第四条)    

二、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

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十七条)

3.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法》第十八条)

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第十九条)

5.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第十五条)

三、安全质量卫生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5.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7.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法》第三条)

8.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9.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10.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1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12.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13.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四、工资支付及保险

1.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

3.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4.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国办发》第三条)
5.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国办发》第五条)

6.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办发》第十二条)

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9.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1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

11.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1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1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14.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五、合同约定

《合同》,对于合作双方来说,也是“法律”,是合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合作双方共同商定且约定必须遵守而订立的,自然不可儿戏。如任一方违约,必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恶意违约,甚至还可能被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经济或者刑事责任。                  

六、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2.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4.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5.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6.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三条)

7.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9.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10.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1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12.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法》第一百条)

13.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1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1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编:白永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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