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一题
中华民族是历经磨难、百折不挠的民族,困难和挑战越大, 就越强。我们有能力、有信心、有把握,既要彻底战胜疫情,还要完成既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信中国战胜这次疫情后,将更加繁荣昌盛。
(答案见文末)
2020第10期 总第42期
新冠疫情下的项目合同成本管理
导读
【宗旨】启迪思想、培养干部
【任务】学习宣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平台;促进党组织、党员作用发挥的新阵地;加强机关与基层互动交流的新渠道;密切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新桥梁;讲授项目管理好经验的新课堂。
【本期】近日,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推动生产复工工作,中铁二局深圳公司副总经理邹代灵就新冠疫情下如何做好项目合同成本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和探讨。本期带来全文内容。
近日,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推动生产复工工作,中铁二局深圳公司副总经理邹代灵就新冠疫情下如何做好项目合同成本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和探讨。
新冠疫情对施工项目合同成本的影响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随着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全国各地启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级响应,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集中收治、延长春节假期、禁止提前复工等一系列措施,势必对各行各业的企业经营造成大大小小的不利影响,特别对材料和劳动力密集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不可避免会出现成本费用显著增加、工期延误等问题。
其中,涉及费用增加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停工费用及停工损失;(2)疫情防护费;(3)复工清理修复费;(4)降效费;(5)人工工资价格;(6)材料设备机械价格;(7)赶工费(如有);(8)其它等。因此,各项目部要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尽快梳理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可能对本工程项目造成的具体影响进行评估,并和相关方协商解决涉及的费用、损失分担和工期等问题。
新冠疫情对项目合同影响的界定
目前,对新冠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对合同影响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这是普遍观点;(2)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影响,应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处理;(3)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影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一)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主要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新冠疫情来看,这一疫情及疫情引起的政府防疫措施显然是正常人此前无法预见的,其发生范围及规模也是正常人无法事先防范和事后规避的,往往也是不能克服的,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定义。关于不可克服的具体认定上,需要结合合同与疫情地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分析,重点考察处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相同企业是如何履行合同的,如果其他企业能正常履行合同,只是由于债务人自己的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债务,则不能认定不可克服。
(二)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满足严格的认定标准。即:新冠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成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新冠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新冠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且,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新冠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三)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通知和索赔通知是性质不同的两种通知,不可抗力通知不能代替索赔通知。
(四)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后的减损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新冠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可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判定其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工程施工至深基坑阶段,双方应当尽量协商将工程完成至正负零,否则易发生因疫情导致工程长时间停滞而可能引发基坑变形的质量和安全的责任问题。
(五)新冠疫情的情势变更
在具体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即使新冠疫情事件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于施工承包合同工期的调整
(一)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停工的项目
由于受工效、市场等的影响,建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适当的工期。确实不能顺延工期的,应协商赶工措施及相应赶工费。
(二)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
工期应按照《合同法》第117条、11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自当地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解除之日止,或者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复工之日止。
(三)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
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顺延工期计算建议自当地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正式全面复工之日止。
关于施工承包合同费用的调整
(一)停工费用及停工损失
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的停工(包括期间复工,在未复工期间的停工)费用及损失,原则上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停工期间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守人员的看守费用(江苏省明确由发包人承担);
(2)在施工场地的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江苏省明确由承包人承担,四川省明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复工清理修复费
主要包括由于疫情影响,停工时间较长,导致现场存在较多需要清理、修复而产生的费用,如外露钢筋的除锈、模板的清洁等。(江苏省明确由承包人承担)。
(三)降效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必须施工而未停工或期间复工的,由于疫情的影响,外部市场供货不足不及时甚至供应不上,及加强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大量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及机械效率大大降低,应计取人工、机械降效费。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疫情防护费
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作为疫情防护专项措施费,应由发包人承担,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或提供疫情防控方案据实计算,进入计价结算,并及时足额支付。
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疫情防控措施费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以及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管理人员工资。目前浙江省住建厅出台的通知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也包括根据防疫要求增加更加严格的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比如,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是否严密牢固、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政府的监管要求、工人宿舍、床铺布设、卫生取暖要求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工资价格
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实名登记及市场工资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若地方发布信息价或指导价和价格预警的,宜参照执行。江苏省明确:其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六)材料设备、机械价格
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当地主管部门发布了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的,宜参照执行。
(七)赶工费用
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编制专项赶工施工方案,明确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审批后实施。
(八)其它情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受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影响,但发包人不认可的处理:积极搜集地方政府及自身采取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证据材料,向发包人证实己方主张。
(2)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应实事求是主张,过程签证、计价结算,并协商按补充协议方式办理。
关于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
(一)做好农民工的实际有效工作日管理
严格实施农民工实名制,做好农民工来源地、出行交通信息、健康状况信息、考勤信息等进行台帐管理的同时,还要做好分包队伍实际投入劳动力数量的统计工作,区分有效工作日。
(二)增加的分包成本实事求是单独列项管理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效,增加的分包成本按合同外费用进行管理,履行子公司审批程序后单独列项并签订补充合同,严禁将疫情防控增加成本折算为分包项目进行计价。
证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各项目部要加强疫情造成情况及损失的有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地方政府(含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资料
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与相关方往来函件、指导文件、通讯记录、照片声像资料等。如政府部门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有关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措施的通知、出具的证明文件,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的停工令、隔离令等;关于海陆空延运、延飞、取消的通知或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公告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因新冠疫情住院治疗的,要向提供住院证明、确诊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二)市场资料
如购买发票、工料机上涨行情证据。
(三)建设各方函件及管理资料
如业主方的防疫复工要求通知、监理通知等。
(四)项目部管理资料
如复工方案、防控疫情专项方案、各种管理台帐、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申报资料、计算资料、农民工实名信息等,包括分包方的证据等。
本期《每期一题》答案:凝聚力和战斗力
- END -
党建品牌&载体
编辑:汪 雷
审核:邹代灵
主办:中铁二局深圳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