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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现状、症结与对策探究

日期:2017年03月16日    来源:中铁二局深圳公司    作者:马朴亭   

施工现场实行工人实名制管理具有普遍共识,近年来政府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国务院曾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实名制提出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省级政府也曾先后以《XXX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形式对实名制作出安排。这说明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是大势所趋。

笔者从事实名制管理已二十余年,对在施工企业基层项目部开展实名制管理有较清醒认识。本文立足推动项目工人实名制管理、建言献策的思路,从实名制管理现状、症结和对策等方面,作如下探讨以达抛砖引玉之效。

一、施工项目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现状

大多数施工项目部都有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实践,有的是经验积累后的自觉行为,有的是在某种条件下的认识进步,而有的则是被动执行,还有的根本就没有实名制管理的感念,也不知道实名制该怎么搞、为什么搞、有什么用。

在已经开展实名制管理的项目部,一般都有实名制管理办法、管理机构,大多数存在挂一漏万、形式重于实际,执行得好一点的项目也存在建档不齐、更新不及时、信息登记不全,更有甚者只有一个名字和他的班组、工种而已,对项目管理作用不大。

当前情况下,客观地讲一些项目管理团队对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这一工作,抱持的态度五花八门。有的认为是小题大做;有的认为这是劳务队伍的事情,项目部揽过来就伸了长手管过了界;还有的甚至认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就是没时候找事做。

实名制管理的滞后,给项目管理带来的影响和弊端也是十分突出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管理人员(包括一些项目主要领导)对其认识是十分模糊的。比如,我们曾在某项目以工会名义自主开展了工人实名制登记,办理劳务合同签订和居住证。后来又根据实名制管理办法处理工人讨薪等纠纷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牵扯了相当的精力。为此一些项目领导说这是在干涉劳务队伍的内部管理,颇有微词。

再比如,某年我们某项目于凌晨接到巡守人员报告:在工地围墙处发现一名悬挂在围墙上的工人,且一些看热闹的工人已报案。当时地处市区,公安、检察院干警和建筑安监部门到场后开展了大规模的调查,翻遍了项目部都找不到死者的任何信息。此案实际是一名进场不久的工人因家庭琐事想不开寻短见上吊自杀,但最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管理混乱”,不仅承担了这名工人的各项善后费用并给予了大额赔偿,还被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了封顶处罚。

二、症结和存在问题

施工项目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是项目管理团队对自身肩负的管理责任认识不清造成的。一方面项目管理粗放。另一方面是项目主要管理者(经理、书记)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不了解。

首先,管理粗放体现在“唯生产(产值)和当前效益(利润)论英雄”的理念之下。而对于体现项目综合管理水平的生产和效益之外的其他事务,比如实名制管理则重视不够或者纯粹不予理会。

其次,《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所用工人的管理办法,都是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的,但是我们的管理者知之不详。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下发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16〕1号”)中,在第(四)条这样规定:——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但我们的相关管理人员视若无睹。

而在国务院更早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1、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2、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很明显,我们从上述列举的有关规定看,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职责,毫无疑问是总承包单位自己的而非伸长手、管闲事。但很遗憾,我们的一些项目管理人员都没有看到,或者看到了也没有自觉执行。也就是说没有把自己当成“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主要管理者”去自觉执行代表上级所肩负的项目管理责任和义务。

近些年,因为施工企业工人围绕工伤事故索赔、工资拖欠、退场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者抹黑企业的情况不断增多,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采取的措施对施工企业来讲也越来越有效力。比如江苏省和山东省2015年就出台了如下相似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做到——1、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2、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3、负责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监督管理。4、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与此同时,还对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作了这样的规定:1、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2、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4、需要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监督工资发放情况。5、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在江苏,实行了实名制的总承包企业,保证金可免交。而我们现在的问题是:部分项目管理人员对实名制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仍然不清楚,认为此项工作可有可无甚至毫无必要。这既与企业管理效能提升的发展要求脱节,也和政府的行政强制性管理要求脱节。

三、对策与建议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已经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工作了。它未来必将是与今日的安全、质量管理相提并论的一项日常工作,而且极可能在可见的将来上升到法律与刑责的高度来加以约束。既如此,我们何不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从早、从实抓起以助推企业管理上台阶呢?

(一)坚定决心,从始至终设定部门和专责人员专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这个方面公司已经出台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送审稿)》,但需要增设一至二名实名制专管员。在项目部,则可以把集团公司要求设立的“外协队伍指导”利用起来,发挥好“六个作用”。

(二)对项目部执行实名制管理的情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加强宣传、贯彻,让全体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并熟悉政策,不要当摸象的瞎子,以便其知晓管理职责和履行管理责任。

(三)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定,与其年终绩效一并挂钩兑现。促使项目部下定决心落实此项工作。

(四)在公司层面设置一个“公司劳务队伍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分置“实名制管理”、“实名制工人信用管理”、“实名制工人培训管理”、“实名制工人工资发放”、“实名制工人技师”、“荣誉榜”、“继续教育”等等栏目加以推进、提高。

施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已经摆上了弓弦,目前是引而待发,只要我们清楚责任和明白了意义所在,加上坚定的决心就一定能够使之成为提升企业管理效能的有益之举。

——广州镇龙项目经理部党委书记 劳模工作室项目党建创新课题组组长


责编:白永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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